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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打击性骚扰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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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打击性骚扰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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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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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对妇女的性骚扰?7月31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该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8月1日《长沙晚报》)
性骚扰首次入法,见于去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然而该法规定的“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过于简单的内容,曾引起人们对其实施效果的担忧。人们普遍认为“性骚扰”的首次入法只能起到表明态度的价值取向意义,更多地具有宣言作用和震慑力,难以真正遏止日益严重的性骚扰。其主要理由在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存在概念不明确、规范不完整、内容不清晰、形式和范围不确定,同时还缺乏适当的法律救济渠道。事实已经证明了人们的判断。性骚扰入法后的近一年来,一方面是遍布职场和社会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而另一方面则是广大女性受害者的沉默和默默忍受,并没有出现反性骚扰的维权热潮。这一切均源于性骚扰立法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瓶颈。
而湖南省的立法恰恰看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禁止性骚扰条款的严重缺陷,较好地填补了法律的相关漏洞,不仅规定了性骚扰的内涵和外延,而且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不仅如此,还规定了妇女所在单位在反性骚扰中的义务,使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具体的内容,同时对于构成性骚扰的行为,也规定了妇女维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这就从权利义务内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各个方面为反性骚扰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湖南省的反性骚扰立法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这个条款不仅规定了性骚扰的内涵,即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或行为,而且还明确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即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和行为等形式都可以构成性骚扰。在内涵方面主要强调了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以及具有淫秽内容,这就使性骚扰与一般的开玩笑和打情骂俏区别开来。而在形式上则表现为能够为女性接受并且知晓其内容的一切形式。这就给界定性骚扰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楚的标准和尺度。鉴于绝大多数性骚扰都发生于职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法规明确各单位的预防和制止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反性骚扰必须有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保证它落到实处,真正成为广大妇女的保护神。湖南省的立法在明确内容、完善规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救济途径,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加上法律救济渠道畅通,这将为反性骚扰立法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反性骚扰立法将不再成为“花瓶”,只能观赏不能运用。
总之,湖南省的反性骚扰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相比,内容更加充实了,界限更加明确了,可操作性更强了,这是反性骚扰立法的一大进步,它使空泛的法律规定落地生根,为妇女权益提供了更完善的保障。湖南省的做法是有效探索,值得各地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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