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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武汉 深圳 成都)合伙人,执业律师,法律本科,代理的“中国最大的民告官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分别被评为199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和2005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楚天都市报》“说法”、《楚天金报》“以案说法”等法律服务栏目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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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博客第一案谈博客不是自己家
由博客第一案谈博客不是自己家
 特约评论员 段建国 
 
   《江苏法制报》报道: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2006年8月2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对原告陈堂发实施侵权,其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由这个案例看,我们对博客应当进行深入反思。

  其一、博客网站应当对博客不良信息加强监管,否则要担责。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据其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我们注意到原告陈堂发没有选择发表博客文章的人做被告,而是选择博客网站做被告。从事实上讲,博客网站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是他是博客网站管理者。如果博客网站对发表在博客的侵权文章疏于监管,经受害人提出整改仍不予整改,就要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本案中,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博客不是自己绝对的私人空间,不可以为所欲为。

  博客是新兴事物。许多人对博客存有模糊认识,认为博客就是我的家,是我自己的绝对精神空间,所以可以充分享受言论自由,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可以想写什么就写什么,想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可以为所欲为。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认识,如果说博客是自己家,也是透明的家。尽管是您的博客,但是在文章张贴出来以后,许多人就会看到,可能产生社会影响,因此博客绝对不是自己家,要服从法律和公德,所发表的文章不能对他人造成侵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判决认定,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对原告陈堂发名誉权造成侵害。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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