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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查包协议”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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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查包协议”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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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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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4家屈臣氏店,都有个奇怪的规定:要求所有员工在下班前把自己的包打开给保安检查。这让一些员工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感到很屈辱。原来公司规定,员工在进公司前都要签订一个协议,规定所有员工在下班前要把自己的包主动给保安检查。(8月9日《现代快报》)
表面上看,员工上下班接受公司保安的查包,是双方自愿的协议行为,似乎没什么不妥。但从实质上看,查包协议是一种不平等的“霸王合同”,违背员工意愿,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这种协议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除了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对公民人身实施搜查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及随身财物进行搜查检查。从这个意义上讲,屈臣氏公司的“查包协议”违背了宪法规定的精神,是违法行为。
事实上,员工上下班必须接受保安查包,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把所有员工都当成小偷来怀疑,这本身就是对员工品质的侮辱。不仅如此,员工的随身包裹,里面装有什么物品,这完全是个人隐私,不应以任何借口进行开包检查。否则,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强行查包是非常屈辱的事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纸协议并不能使公司的非法检查合法化,因为这种协议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员工是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为了获得维持生存必需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接受的屈辱协议,这是自愿掩盖下的强制,完全是公司的霸王条款,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是违法的,显失公平。
一些企业的内盗现象比较严重,确实值得同情,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遏止,但决不能以牺牲员工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更不能以践踏法律的方式,来防止企业的财产失窃。员工权利是公司行使权力的界限。毕竟除了搜身之外,还有许多技术和方法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关键是企业要切实提高尊重员工权利的意识,决不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行为,通过自己的强势地位把员工的人格尊严给“协议”掉。因为,这与现代企业精神不相容。
当然,也应当看到,在劳资双方势力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既不能奢望所有的企业都严格自律,充分尊重员工的权利,也不能指望本来处于劣势的员工勇敢地站出来与企业较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国家劳动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劳动监管,及时发现并认真纠正劳资之间的不平等协议,使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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