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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公证”为何屡遭拒绝
“处女公证”为何屡遭拒绝

 
 
   《江南时报》2006年7月31日报道:漂亮女孩李丹,为了自己的爱情开花结果,想在婚前做个“处女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公证机关表示:根据司法部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对包括违反公序良俗在内的9种情形不予受理。处女公证为何遭到公证处拒绝?公证处不予受理是不是于法有据?笔者认为对处女公证不予办理是完全正确的。

  其一、处女公证侵犯女性人格权。

  





是不是处女,有没有过性行为,是不是清白,完全属于女性最隐秘的私生活,女性享有隐私权。是不是处女,并不影响可以结婚。李丹恋爱屡次失败,都是因为自己漂亮,被人非议拿身躯攻关。女性之所以要做处女公证,完全是来之于社会舆论压力,是不得已而为之。对女性贞操的非难与关注,直接侵犯了女性的人格尊严。而《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也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处女公证无疑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的践踏。难道不是处女就不应当结婚?如果应当进行处女公证,那么是不是对男性做处男公证?不然如何公平?

  根据《公证法》第31条、《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不合法”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的规定,由于处女公证侵犯人格权,对处女公证说不是正确的。

  其二、处女公证属专业技术鉴定。

  该女性处女膜是不是破裂,处女膜是不是人造的,处女膜破裂是源于剧烈运动还是来之于性行为,这些都是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完成鉴定是不可能的。公证处不是医院,没有具有专门技术的医生,国家法律也没有赋予公证机构对女性处女鉴定的权利。

  根据《公证法》第31条、《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的规定,公证处不是医院,对处女公证拒绝办理是正确的。

  其三、处女公证有悖于社会公德。

  女性对自己是不是处女,依法享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容他人非难与侮辱。只要到达结婚年龄,符合结婚条件,就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处女与否不是不是准予结婚的条件。但是,由于封建的贞操观,和一些好事人员指指戳戳,女性在如猛虎般的舆论面前屈服,像李丹一样不得已进行处女公证,这无异于脱光衣服让世人对她的清白作出判断。事实上即使经过处女公证,不等于得到好事人的认可。公证处是不是出了虚假公证?公证当时您是处女,过了那一会谁能保证您清白?处女公证本身就是基于不正常的社会舆论产生的怪物,它是对善良公德的侵害。当年电影明星阮玲玉自杀之后,鲁迅先生写了《论“人言可畏”》一文,痛斥了这种无事生非造谣挑拨的劣根性。现在看来这种劣根性非但没有从国人的脑子里洗去,反倒有越演越烈之势了。如若从舆论学的角度看,在现代文明社会还发生“处女公证”这样的事情,充分暴露了社会舆论的陈腐和庸俗。

  根据《公证法》第31条、《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的规定,处女公证可能“逼良为娼”、可能造成舆论杀人,对处女公证予以否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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