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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的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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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的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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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06年8月2日报道:同案不同刑一直是令法律界人士头痛的问题,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力图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自2005年,该院实行“电脑量刑”判决刑事案件上千起,至今没有一起案件因被告人对量刑有异议而提起上诉。事实上,自从“电脑量刑”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出龙以后,关于“电脑量刑”的争议便接踵而至,许多问题仍然困扰着“电脑量刑”。
其一、量刑标准由谁制定?
淄川区人民法院在制定《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他们根据量刑的操作程序创造了“基准刑”、“浮动刑”和“量化刑”三个概念。“基准刑”是指以社会危害性情节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刑期;以人身危害性情节为调节计算出来的刑期称为“浮动刑”;综合“基准刑”和“浮动刑”,得到“量化刑”;法官再根据未尽的情节确定最后的宣告刑。
问题是“基准刑”、“浮动刑”和“量化刑”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标准?这些量刑标准是淄川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制作而成。淄川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显然不等于全国其它地方的审判经验,如果淄川区人民法院总结出来的经验编纂的计算机软件,与其他地区不同怎么办?尽管淄川区人民法院小范围内是做到了罪刑统一,但是会不会与其他地区矛盾?淄川区人民法院的量刑标准不是全国的统一标准,会不会出现全国范围的各自为战局面?笔者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量刑标准,淄川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根据自己的标准,确定“基准刑”、“浮动刑”和“量化刑”不妥。
其二、定性问题如何解决?
电脑根据法官输入的罪名、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依据《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可以对一般案件作出量刑的刑期判断。电脑对条件明确的法律概念,通过编纂程序可以解决认定问题。比如,张三刑满释放后,2年内又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通过输入该案事实情节,电脑应当可以作出简单判断。
但是,一些案件会出现定性问题,就非常难以解决。比如,出现盗窃、诈骗向抢劫罪的过渡,电脑如何确认?到底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由于犯罪主体问题出现大的分歧,电脑如何处置?到底是贪污犯罪,还是经济纠纷,难于认定时,电脑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对定性的问题应当人脑去解决,不应当重大、疑难问题推给电脑。试想人脑都解决不了,电脑如何解决?
其三、是否要废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许多人认为“电脑量刑”,就是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既然电脑出面量刑,法官可以一推了之,由电脑按照程序处理,然后出判决结果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被剥夺了。
笔者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最人性的一面,正是为了要避免法律的刻板化、公式化,所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电脑量刑”不是要废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要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淄川区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实际上都赋予主办法官、合议庭6个月的上下幅度,如果6个月的上下幅度还不能满足个案具体情节,那么还可以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这证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被剥夺。
其四、谁是量刑主角?
有的人认为,既然是“电脑量刑”,电脑就是量刑主体,就是主角,法官是配角。甚至还有人认为,在出现“电脑量刑”以后,法官完全可以头枕枕头睡觉,可以完全放松休息了。 笔者认为,纵然由“电脑量刑”,量刑的主体仍然是法官,电脑是工具,法官仍然是主角。这是因为,首先,“电脑量刑”是根据法官的判案经验研制而成;其次,定性是案件的重中之重,但是它应当由法官来完成;再次,向电脑输入正确信息的是由法官完成的;最后,发现个性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区别对待时,需要法官启动程序,需要法官汇报研究,最后由法官做出处理。比如,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有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即使按照电脑程序量刑从轻以后,仍然量刑过重,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向审委会汇报,由审委会研究确定量刑。
其五、富余的法官何处去?
“电脑量刑”的大量使用,很有可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在办案速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法官又可能富余出来。许多媒体提出既然“电脑量刑”,还要法官干吗?是不是法官可以减员了?
如果真的是人浮于事,精兵简政未尝不可,但是据了解,大多数法院的法官,是案子多任务重,需要减负,需要减压。“电脑量刑”正好协助法官办好案件。纵然法官有闲暇之时,难道不可以学学习、充充电?又为何不可以好好看看厚达几本的卷宗,仔细扣一下案情,发现案件的重要的细枝末节?电脑替代了钢笔,效率提高不知多少倍,是不是公务员大幅度减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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