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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抢黄灯”违法受罚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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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抢黄灯”违法受罚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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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 特约评论员 钟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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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停,绿灯行”这应当是众人皆知的交通规则,闯红灯违法受罚就无可非议,闯黄灯是否受罚?最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统一路口黄灯闪烁时间和北京市交通委对闯黄灯违法行为的重申:“抢黄灯”属于违法行为,“抢黄灯”,记3分,罚款200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一级责任。(法制日报8月13日)
但事实上,认定“抢黄灯”行为违法,并不是交管部门推出的什么新举措,而是明明白白地写在了法律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而同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黄灯的“警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只是大多数司机直到今天才知道原来抢黄灯也要罚款记分。
因为“抢黄灯”属于违法之所以不被广大司机所了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少有司机因为闯了黄灯而受到交管部门的处罚。现在车辆、行人都有一种惯性思维,认为“抢黄灯”不算闯红灯。
对此,笔者联想到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在大小不同的会议中,为了鼓励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把一些做法比喻成交通规则中的红、绿、黄灯,“红灯不能走,绿灯拼命走,黄灯抢着走”这里所指的是:法律、法规、政策有文明规不能做的就不要去做(称之为红灯);法律法规允许做的就大胆去做(称之为绿灯);介于两者之间的(有人称之为法律、政策“盲区”“空白区”),就抢先做,如果一旦定为“红灯”就可能错失良机。有人在总结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所以有“值得推广”的做法。
法律、政策有无“盲区”“空白区”?不论是专家、学者如何说,但笔者是持否认的态度,根据有关我国的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政策无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视为可行;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法律、政策无明文授权的视为不能为。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政策无“盲区”“空白区”。如果说有,那么就象交通信号灯中的黄灯,本来法律、政策有规定,但因为违反者很少甚至没有受到处罚,因此,就导致许多人的误解。
交通规则中的“闯黄灯”的危害还是对交通道路安全的影响,但对于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时对于“闯黄灯”的不处罚的现象危害就远大于此,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就应当力求做到祥细具体,以防产生歧议和争议,同时还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对于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限制或制裁。对于执行法律和政策的人员来说,更应当全面地掌握和理解法律和政策,并严格执行。不要因为执行者的“盲”和“空白”而成遵守者的“盲区”和“空白区”;不要因为执行者的处罚措施跟不上,使大多数人认为是“盲区”或“空白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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