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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茶吧”是在“恶搞”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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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茶吧”是在“恶搞”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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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 2006-08-22 17:02:16.0 特约评论员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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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苏州首家“监狱式”休闲茶吧正式对外营业,这家茶吧的室内设计完全参照监狱模式,每个包间就是一个单独的“牢房”,门上还有铁链子和幽默的“罪行介绍”,服务员则穿着仿制警服上岗。据称,这里自8月12日试营业以来,每天顾客都是满员。(8月20日《江淮晨报》)
面对这一“另类”经营方式,工商部门称“只要不违法,也没什么不妥”,公安部门则称“只要警服没问题,也不会过问”。两个职能部门的说法都没有错,毕竟职能部门分工不同,只要在各自的执法领域内不存在违法,就都没有理由说“不”。其实,在笔者看来,这家“监狱式”茶吧并非没有问题,也不象职能部门说的那样没有违法。
当然,这家“监狱式”茶吧单就一般形式而言,是没有明显违法性的,因为它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的卫生治安等许可证,完全可以正常营业。而其“监狱吧”部分的内容是否违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就很值得推敲了。
首先,其服务员着装仿制警服就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取缔。警察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都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穿着仿制警服,近日公安部也刚刚明确表态,决定对保安着装酷似警服的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休闲茶吧的服务员穿着仿制警服,理当属于取缔之列。
其次,“牢房”门口的“罪行介绍”过于出格,有“恶搞”法律之嫌,其消极影响不容低估。比如如一款“影响市容罪”的“惩罚方式”是“脱光衣服,游行苏州市一天”, 一款强奸罪的罪行则是“强奸了一只母猪”,另外还有一些现行罪、嫖娼罪、拐卖罪等介绍也有些出格。
这些“罪行介绍”表面上看只是搞笑和幽默,一般人都不会认为“确有其事”,因为“8月32日”的标签表明了“故事纯属虚构”。然而,我们也不能忘记“三人成虎”的道理,虽然人们不会相信确实发生了“罪行介绍”中的“犯罪”,但其中的部分内容可能让人印象深刻,比如“脱逃衣服游行”“强奸母猪”等,而这些“罪行”不仅内容庸俗格调低下,而且对法律的名誉是严重损害。事实上侮辱式处罚方式是违法的,是现代法治文明绝对禁止的处罚方式,而奸淫动物则是乱伦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却上升不到法律惩罚层面,“强奸母猪被捕入狱”是对严肃法律的“恶搞”,是低俗化的表现。
我们无须过于上纲上线,仅就普通公众的价值观而言,过于出格的“罪行介绍”是对国家正常实施的法律宣传教育的明显背叛,也是对公众的法律误导,“恶搞”法律的必然结果是搞乱人们的是非标准,动摇人们的法制观念,特别对于那些本来就缺乏法律知识和修养的人来说,这种误导可能是致命的。
看来,如果从上述多角度分析,工商和公安部门的表态就很值得商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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