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某学院内部银行副行长唐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29万元用于炒股。12月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唐旭退赔人民币229万元给桂林某学院。
1996年4月,桂林某学院聘任唐旭为学院内部银行副行长兼出纳,全面负责内部银行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对外银行观金支票、转帐支票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上任后不久,唐旭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现金支票上偷盖有关银行印鉴后从学院的“工行3730户”提取现金17笔共计150万元,从学院的“建行475户”提取现金10笔共计79万元,合计229万元,用于炒股和个人挥霍,其中用于炒股217.99万,造成亏损110万余元。期间,唐旭采用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连续数月不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方式,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
2000年底,桂林某学院决定对唐旭帐目进行审计,唐旭顿时慌了手脚。2001年1月1日,唐旭携款100余万元潜逃海南省海口市,并继续炒股,又亏损41万余元。2006年4月6日,唐旭从海南省返回广西,在南宁火车站使用假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留置盘查。唐旭自知罪责难逃,便如实交待了自己贪污229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22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唐旭在公安机关留置盘查后,能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贪污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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