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律师网客服中心 |
027-82620148 |
Email:wuhan148@163.com |
|
|
|
|
|
律师服务不是免费夜宴 |
|
律师服务不是免费夜宴赵霄洛 [ zhaoxl ] 于 2006-10-30 09:38:23.0 发表在[ 评论 ]
|
最近,看到很多关于司法局组织律师义务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报道,而且,赞美之声不绝于耳。乍一看,这到也不是件坏事,但是,司法局组织如此大量的律师义务参与信访,令人不禁要问:律师服务难道就是免费“夜宴”?细细想来,此事也却是值得商榷。
首先,政府是律师的管理者,但是,政府对律师的管理,并不代表对律师服务可以无偿使用。律师服务作为一种以服务形态存在的商品,它的所有者是律师。律师服务有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经律师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占有、处分和使用。而对政府而言,对律师管理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和维护律师的财产权。诚然,政府请律师是一件好事,这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志。但是,律师服务毕竟是一种私人的产品,政府组织律师义务参与信访,这种“私器公用”的做法,直接侵犯了律师的财产权。试问,政府机关所使用的物品,大到汽车、空调,小到纸张、铅笔,等等,可以随便到商店不付钱而拿走使用吗?!
第二、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律师有一条铁的戒律: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代表矛盾的双方。也就是说,在信访中,代表政府的律师就不能代表老百姓。在我国,律师资源是有限的,尤其在基层,律师资源十分稀缺。有报道说,律师成千上万人次义务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政府如此大量地无偿占用律师资源,在一个地域,留给老百姓的律师资源就会减少,请律师难的问题将会更为突出。应当看到,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政府是强者,而老百姓是弱者,相比之下,老百姓更需要律师。在信访中,政府应当鼓励或帮助老百姓请到好律师,而不是在律师市场中与老百姓抢资源。如果政府预先独占大部分律师资源,老百姓将会请不到律师,或者,即使请到律师也是比较较弱的律师,这对老百姓来说是公平的吗?
第三、信访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全体公民包括律师通过纳税,向政府和公务人员提供了薪金和行政费用,而做为一种回报,政府和公务人员就必须恪尽职守,履行义务。政府组织律师义务参与信访,那么信访工作人员干什么去了?这种非正式的、非常规的做法不仅等于政府变相增收了特种税,甚至还意味着政府在其位、食其禄,却没有谋其政。有的人说,律师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便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反过来看,这不就是说信访人员不称职吗?如果信访人员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就应当从社会中招聘具有这方面专长的人,而不应当一面用纳税人的钱供养着不称职的公务员,而另一方面又无偿占用属于私人器物的律师服务。
那么,为什么律师对于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却趋之若骛呢?首先,我们应当肯定许多律师怀抱着公益服务的良好愿望。但是,律师的公益服务不是为政府服务,而应当是为社会中的弱者-老百姓服务。这些律师怀着良好愿望却选错了服务对象。其次、政府是律师的管理者,律师往往不得不服从政府的安排。这应当属于“一平二调”的结果。第三,政府也是利益的输送者。政府可以通过它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安排律师成为某些政府控管企业的律师,或者,可以给予律师某些荣誉,职衔,等等。律师在信访上免费为政府服务,可能换来的正是政府给予律师的某些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我们不希望发生这种巧妙的利益置换,但是,这种利益置换发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此,我们必须关注。我们反对“私器公用”,也反对“公器私用”。不应当把义务参与政府信访作为衡量律师业绩和道德的标准。政府一旦与部分律师建立了不正常的关系,那么一定会损坏整个社会以及律师行业的平等、公平的环境。
律师参与信访之风应当反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律师与政府以及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却未受到人们应有的关注,而律师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也会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正的根源之一。为此,有必要制定规范政府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以避免和防止行政执法不公以及可能发生的腐败现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