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军 邓国亮 发布时间:2006-08-29 15:31:25
武汉律师网讯 近日,北京铁路中级法院终审审结律师李苏滨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李苏滨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2月15日,李苏滨在北京西站购买了2月17日7时52分北京西开往廊坊的票价为11元的2597次新空调硬座普快火车票一张,后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乘车,于2月16日到北京西站办理退票手续,退票工作人员按车票面额的20%核收了2元退票费,并出具了北京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
李苏滨认为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票,北京铁路局不应该收取退票手续费。退票费的定价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未进行听证,违反价格法规定,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没有法律依据,且20%的退票费定价过高,显失公平。故将北京铁路局诉至北京铁路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退票手续费人民币2元。
北京铁路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苏滨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苏滨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北京铁路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根据铁路法制定实施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明确作出了旅客要求退票时承运人核收退票费的规定。《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则规定了退票费收费标准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后铁道部《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北京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在为李苏滨办理退票手续时,依其所退车票票价11元核收了2元退票费的行为,符合法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关于李苏滨认为被上诉人核收退票费的行为违背了价格法有关听证制度的上诉理由,因上述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