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关注 法制报道 律界新闻 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律师动态 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 法律幽默 网站公告 论文精选  
  新闻热线 合同范本 法治时评 反腐之声 司法考试 执业困惑 最新法规 美文自荐 公共信息 律师加盟 律所注册 人才求职 律所招聘  
  按专业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法律师 民商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法律师 劳动法律师
  各专业分类研究: 刑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 经济法专题 民商法专题 房地产专题 知识产权专题 婚姻法专题 劳动法专题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武汉 深圳 成都)合伙人,执业律师,法律本科,代理的“中国最大的民告官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分别被评为199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和2005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楚天都市报》“说法”、《楚天金报》“以案说法”等法律服务栏目法律顾问。
热线电话:13901145334
     13317136465
E-mail:wh148@126.com

用户名:
密 码:
 
 
 
武汉律师网客服中心
027-82620148
Email:wuhan148@163.com
湖北: 13071299876 褚中喜律师
武昌: 13871510095 饶建军律师
汉阳: 13986058091 冯  力律师
江汉: 13886118775 李  凯律师
武汉: 13907152427 曾  俊律师
汉口: 13986100055 张英华律师
 
韩敏芳 湖北 15871999612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详细
 
韩敏芳 湖北 0724-2493052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详细
 
詹定东 武汉 027-65111015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详细
 
聂本勇 北京 010-59451309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详细
 
吴向阳 湖北 13508636854
湖北省安陆市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详细
 
吴向阳 湖北 07125222657
湖北省安陆市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详细
 
周世钧 安陆 0712-5222657
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中源 武汉 027-86753833
忠三律师事务所 详细
 
谭德忠 湖北 0728-3323862
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详细
 
詹定东 湖北 027--65111015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详细
 
黄和清 武汉 027-8789652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详细
 
汪群 武汉 027-87877677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详细
 
冯刈 武汉 027-87312478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详细
 
南京律 江苏 025-85233513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永娥 西安 029-81989817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陈儒坤 湖北 027-59838991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详细
 
黄坤志 湖北 13212716350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栋伟 襄樊 0710-3511878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详细
 
毛国敏 武汉 13006111186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详细
 
曾能文 湖北 027-87211012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详细
  上海国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湖北野责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创基律师所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湖北以诺律师事务所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武汉风神数码
单位集资建房对外销售行为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对外销售行为无效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中铁二十三局一公司诉张耀华房屋买卖合同案

2012-03-06 08:41:26 字号 打印关闭

  裁判要旨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如对外售卖,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案情

  中铁二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住房难问题,申请职工集资建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同意将中铁公司申请的建房纳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该工程公司内部职工。2007年6月30日,中铁公司与非本单位内部职工张耀华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由张耀华购买中铁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公司第二生活区16号楼3单元11层中户楼房一套,总价款281670元,首付84670元,余款197000元由张某办理按揭贷款后支付,2008年3月20日竣工交房。当日,张耀华付款84670元,余款至今未付。该协议签订之前,中铁公司曾因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中铁公司以张耀华至今未付余款为由诉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协议。

  裁判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中铁公司从订立协议至今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中铁公司收取的购房款84670元,应当返还给张耀华并赔偿张耀华因此所遭受的利息损失。

  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中铁公司与张耀华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中铁公司返还张耀华购房款84670元及相应利息。

  张耀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购房协议有效。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铁公司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房屋,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审认定购房协议无效正确。

  2011年11月2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福利性或保障性住房。一般情况下,由单位进行补贴,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本单位内部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通常包括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所禁止对外公开出售的房产。因此,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出售给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合同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案号:(2010)日开民一初字第41号; (2011)日民一终字第830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宝华 杨荣国

 

 医疗纠纷维权网  法律桥--您的律师  中国律师调查网  武汉仲裁委员会 恩施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律师网   成都律师网  大连律师网 北京师网

 


声名:本站为公益性律师门户网,宣传法制和建立律师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是本站设立之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
无关,网上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认为不妥,请与我们联系.网上律师信息未作进一步核实,委托时请仔细核对
律师执业证件.网上律师的意见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版权所有. 2004-2005. 武汉律师网 | 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樱花大厦B座 2701室(武汉大学正门斜对面) | 邮编: 430010
网址:www.027110.com |www.wuhan148.cn|www.wuhan148.com.cn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武汉律师网
电话:0027-87166006 / 87166629  传真:(027) 87163996 | 电子邮箱:wuhan148@163.com
京ICP备08009010号-1  武汉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