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瑞兴 董敏
案情: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受雇司机刘某驾驶货车运煤从河南省安阳市彰化路经过。在某村西头的公路上,村民王某晾晒小麦占去路宽的近一半,为防止汽车碾压粮食,他还在晾晒的小麦边上摆放了一溜石头,其时王某的母亲和媳妇在路边摊晒。刘某虽减速慢行,格外小心,车后轮还是碾压在石头上,飞起的石头弹中王某90岁母亲的头部,王母当场死亡,石头又弹跳到王妻的左臂上,造成其胳膊骨折。
经公安机关对车载吨位及肇事车辆安全技术进行检测,发现肇事车辆严重超载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事后,刘某及时投案,并和车主作出了相应赔偿。
刑事责任:刘某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轻伤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中肇事车辆超载及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责任在于车主而非肇事司机;而被害方也有一定责任,车主、肇事司机已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作出经济赔偿,且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责任区分: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刘某驾驶严重超载,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行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3条等规定,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公路上晾晒粮食又摆放石头,违反了我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影响公路畅通的规定,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经济赔偿:肇事司机刘某认为自己是受雇于张某搞运输,赔偿应由张某负责。而张某雇用刘某营运才刚刚5天,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要付出巨额赔偿,也有满肚的委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当雇员按雇主要求履行职务时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应担责。鉴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三方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张某、刘某分别拿出7.85万元和1.5万元作为对王某母亲的丧葬、其妻的医疗等费用的赔偿金,王某书面向司法机关请求不再追究肇事司机刘某的法律责任。
该案的发生,不仅对肇事司机、车主、被害人及其家属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也对周围群众起到了极强的教育警示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内黄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