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一起借款购车担保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画上句号,法院审理认定北京一担保公司与于女士所签贷款担保合同显失公平,终审判决其退还于女士贷款风险保证金3.2 万余元。
案由:买车办理贷款 签订担保合同
2010年3月8日,于女士为贷款买车分别与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53.9万元,贷款期间一年。同时约定,如果到期后于女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达到或超过30日,即视为违约。贷款同时,于女士还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供贷款担保合同。
双方约定,于女士有逾期还款或有逾期还款记录的,担保公司不退还风险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于女士向担保公司交纳1.5万余元担保费、3.2万余元风险保证金。按照还款约定,于女士应于2011年4月8日前,将53.9万元购车贷款及利息全部还清。
侵权:逾期一日还款 3万保证金被扣
2011年4月9日,于女士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料担保公司却拒绝返还3.2万余元贷款风险保证金,理由是于女士还款逾期一天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风险保证金不应退还。无奈,于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担保公司返还于女士3.2万余元贷款风险保证金后,担保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庭审中担保公司称,担保公司与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借款人能否按时还贷,是银行考核担保公司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定数量的借款人产生逾期,会直接影响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以及银行划扣保证金的时间,进而影响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关于逾期不退还风险保证金的约定是合理的。此外,风险保证金的性质是约定违约金。于女士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公司有权不退保证金。
解析:合同显失公平 公司退还保证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仅逾期还款一日属实,但依据她与银行所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达到30日才视为违约”,于女士并未违约。
虽然于女士与担保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于女士有逾期还款,担保公司不退还风险保证金,但担保公司以于女士逾期还款一日为由扣除3.2万余元风险保证金,有悖设置风险保证金的初衷,对于女士显失公平,担保公司应向于女士退还风险保证金。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担保公司返还于女士3.2万余元贷款风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