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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两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南京两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2011-11-17 08:49:15 字号 打印关闭

  两名男子闯入江苏南京阅城国际小区一住户家中,将年仅13个月的孩子和58岁保姆残忍杀害,尔后抢走10万余元现金。今天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磊、郑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劫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

  南京中院审理查明:通过网络联系,安徽六安籍男子夏磊与东北青年郑树林预谋抢劫,于2011年5月16日,窜至南京阅城国际花园小区寻找抢劫目标,并准备手套、宽胶带等作案工具。次日下午,两人到该小区某住户门口,假冒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骗开门后强行进入室内,将年仅13个月的幼儿及58岁的保姆控制在同一间卧室内。保姆强力反抗,夏磊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捅其颈部,连中两刀后保姆当场死亡;郑树林则因幼儿哭闹而用枕头将其捂死。随后,两人劫得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迅速逃离现场。5月21日,郑树林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2日,夏磊在逃往河南省南阳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磊、郑树林入户抢劫,分别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并劫取人民币1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宣判后,被告人夏磊、郑树林在法院的送达文书上签字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

  ■连线法官■

  本案为何只定抢劫一罪

  一审宣判后,本报记者现场采访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

  一、两被告人致两人死亡,为何不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周侃: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都可能同时发生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的情况。

  司法实务中这类事实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精神,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照本案,夏磊、郑树林在预谋抢劫时,即商定遇有反抗就杀害被害人,在两人入室后,遇保姆强力反抗、幼儿啼哭,两人为制止反抗及罪行被他人发现,分别杀害了两被害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定抢劫一罪。

  二、两被告人可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张松涛:本案中,杀害幼儿的行为虽郑树林单人直接实施,但杀害过程中两被告人之间互有意思沟通,其后又分赃,两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对幼儿之死亡结果承担罪责。

  夏磊无犯罪前科,在实施本案犯罪前表现较好,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能予以从轻处罚。

  郑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有的情节上有所推诿;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主观恶性极深,入户抢劫杀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不能从轻处罚。郑树林与夏磊预谋时,即准备遇到反抗就杀人,在抢劫过程中又杀害未成年被害人,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虽略小于夏磊,但系抢劫杀人的实行犯,不属于从犯。

  因此,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具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三重法定刑升格的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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