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结婚、生育、祝寿、升学、乔迁之类的喜事,人们总爱设宴邀请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等前来庆贺。由于当前许多庆贺已经变味乃至泛滥成灾,以至于此类请柬常被戏称为“红色罚单”,甚至让人厌恶。然而,其烦人之处远不如此,乐极生悲也是其中之一。
醉死来宾 判赔31万
【案例】 鹿姗多年不孕,经好友李某指点,找一位老中医诊治后,鹿姗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2011年2月,鹿姗为儿子摆满月酒时,为感谢李某,鹿姗特意要求丈夫必须多敬酒。作为年逾50且平时根本不喝酒的女性,李某担心却之不恭,只好疲于应付,直至喝得手脚瘫软、喘气不匀、趴在桌上,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系死于急性酒精中毒。事后,李某家属诉请判令鹿姗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1万余元。
【点评】 鹿姗夫妇虽出于好意和感激,但明知李某从不喝酒且年龄偏大,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李某身体健康乃至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并一再劝酒,对李某因饮酒过量而死亡具有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李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
【提示】
酒本无罪,罪在酒风。现今喜宴,人们只知道“干、干、干”。认识的人要“干杯”,不认识的人也要“干杯”;喜欢饮酒的人要“干杯”,不喜欢饮酒的人也要“干杯”……而此举既伤自己,又伤别人,不是人在喝酒,倒是酒在“喝”人!当知,饮酒须有度。
财物被盗 自食其果
【案例】 2011年4月1日中午,戴琳因参加好友的乔迁喜宴而来到一家大酒店。一进门,戴琳发现餐厅张贴了醒目告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谨防偷盗!”“贵重物品请交服务台保存。”但戴琳并未在意。酒宴中,人多吵杂、拥挤致使现场一片混乱。戴琳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挂在凳子靠背上的包不见了。经调看酒店监控录像,虽发现确实有人乘乱实施了盗窃,鉴于公安机关侦查未果,戴琳要求酒店赔偿5万元,却被拒绝。
【点评】 法院驳回了戴琳的诉讼请求。一方面,酒店已尽提示义务,而戴琳不仅未将包交服务台保管,甚至明知混乱却随意挂放;另一方面,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其提供服务的本身不应具有危险性。
而戴琳的财物被盗,并非来自酒店提供的服务,而是来自于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酒店的服务行为与被盗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再次,就包内的财物及数量,只有戴琳一人清楚,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提示】
没有规章、制度、流程,容易产生混乱;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各行其是,同样会造成危害后果。在酒店已有明确警示的情况下,戴琳作为婚宴的消费者,面对明知会出现的混乱场面,自然应当从其要求,至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醉酒驾车 身陷牢狱
【案例】 2011年6月8日中午,鲍雯终于和男友步入了婚姻殿堂,密友回琼自被特意安排帮其敬酒和挡酒。酒宴过程中回琼“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把一些嘉宾喝得服服帖帖。宴毕,回琼觉得自己没事,驾车而去。后经交警检测,其属于醉酒状态,被刑拘。
【点评】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追逐竞驶”尚以“情节恶劣”为要件,而就醉酒却无任何条件限制,即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受到处罚。回琼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提示】
饮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驶时,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会使人视力受损,反应迟钝,以至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无法正确判断距离,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故应当坚持“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实在要喝可请人代驾。
鸣放爆竹 导致伤残
【案例】 年娆夫妻因为儿子考上了北京某名牌大学,夫妻俩便于2011年8月3日中午,张罗着办起了升学宴。为造声势,夫妻俩还弄来了大量的爆竹在酒宴中燃放。可惜乐极生悲,一颗爆炸后的碎片击中了坐在门边的客人陈某右眼。经诊断为挫伤、创伤性晶状体脱位等。虽已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但陈某最终还是落下八级伤残。陈某因与年娆夫妻就赔偿协商未果而反目并引发诉讼。
【点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会危及人身安全,年娆夫妻却出于造势,在人满为患的升学宴中燃放,放任危害发生,而陈某并无过错,故自然难辞其咎。
【提示】
喜庆时燃放爆竹,是一种惯例和习俗,但其危害也不容置疑。为此,我们需考虑为了营造气氛而付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等诸多代价是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