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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需经现场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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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爷有三个儿子,大儿子负责平日为赵大爷送饭及日常生活,节假日由其余两个儿子负责。赵大爷对经常照料自己的长子十分称赞,多次口头承诺要将全部遗产都留给大儿子。赵大爷因病去世后,其长子赵某要求按照父亲平时的“口头遗嘱”继承遗产,遭到另两个儿子的反对。赵大爷的二儿子到司法所询问大哥的做法是否合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赵大爷的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律关于口头遗嘱规定的有效要件,所以赵大爷的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给三个孩子。根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解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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