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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患病难以抚养 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母亲患病难以抚养 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011-10-27 10:20:21 字号 打印关闭

  2008年9月,黄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5岁的女儿黄小某归母亲刘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当时,刘某有轻微精神障碍,但未确诊。自2009年开始,刘某的精神症状变得日益严重,导致无法工作,家中生活变得非常困难。2010年5月,刘某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同年7月,黄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法院支持了男方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女儿黄小某归男方直接抚养。

  评析: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作出妥善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重新引发直接抚养子女的争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鹤)

来源: 中工网-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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