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志海 陈胜涛 发布时间:2006-09-11 15:38:07
武汉律师网讯 42岁的吉林省无业人员金松林,与情人分手因经济补偿发生争执后,竟将其掐死。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5万余元。
金松林和33岁的潘某认识后,经常来往,并发生了婚外情。2005年12月,金松林提出分手后,潘提出要10万元的经济补偿,并为此于2006年1月底在金松林家和金发生争吵,后在派出所民警劝说下,金松林和潘表示自行解决。
此后,金松林答应给潘10万元,并向潘写了一张10万元借条,但金松林始终未能兑现。2006年3月2日22时许,金松林在潘住处,再次因分手和欠条的事与潘发生争吵。金松林即用手扼压潘颈部,致潘死亡。金松林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松林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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