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连荣 发布时间:2006-09-11 10:25:50
湖北律师网讯 近日,拥有“ONLY”等品牌的丹麦一公司起诉易趣网侵权未获法院支持。
随着网上交易的日渐活跃,涉嫌商品侵权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拥有“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告丹麦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AF21.NOVEMBER2001)认为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运营的易趣网上实施发布侵权商品信息及销售侵权商品等行为构成侵权,遂将该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告诉称,2003年4月及2004年9月,丹麦公司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先后从他人处受让“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这些均系知名时装品牌,在中国境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原告及原商标权人在中国境内仅授予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上述三枚商标使用权,有权生产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
然而,2004年初起,原告方发现易趣网上有大量未经授权的商品交易信息,还搜索到冠以“ONLY大卖场”、“ONLY专卖”、“VERO MODA专柜”等名义的店铺多达73家,部分信息还带有注册商标标志,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原告认为易趣网三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明知是侵权产品后,仍在网上销售或准予他人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经交涉未果,丹麦公司遂提起诉讼。
易趣三家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网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而出售正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易趣网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所有信息都由用户上传发布,相关法规均未规定发布含有注册商标商品信息的行为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易趣网只提供服务而并非网络商品交易的卖方,无法对商品是否侵权进行判断,故不存在明知他人侵权,而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况且,为保护知识产权,易趣网上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方案”,由于原告未按该“方案”要求举报,以致被告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拖延及袒护侵权人进行牟利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让取得的“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然而,此案中,一方面易趣网并非网络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认为其直接使用了上述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另一方面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用户信息中涉及上述三个品牌的内容既非由其所为,且其对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也不具备控制能力,因此,无法推定易趣网已明知用户涉嫌侵权但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发布、销售便利,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易趣网上销售的商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此外,原告未能明确指出易趣网上哪些具体商品或商品信息构成侵权,即要求被告方全部移除所有相关信息,这一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丹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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