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品才 发布时间:2006-09-06 15:42:20
武汉律师网讯 徐先生四年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一名副经理同意后一直没有上班。2005年初,他去另一家公司应聘顺利通过初试,但后来该公司以徐在原单位曾因违纪被解聘为由,最终未将他录用。徐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了支持徐先生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为他讨回了公道。
徐先生于1983年8月进入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工作。1996年年底,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1年年初,他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5天,冶金公司下属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一名副经理签字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他于当日将工作移交给冶金建设公司,尔后就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同年5月底,冶金建设公司以徐先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持续旷工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关系,于当日开出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写明解雇原因:违纪。公司将“通知书”的其中一联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但没有给徐先生。
法院认为,徐先生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副经理同意了他的辞职要求,该副经理的行为应视为冶金建设公司的行为,故认定徐先生与冶金建设公司于2001年年初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冶金建设公司在与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他旷工违纪为由,再次单方面解除与徐先生间的劳动合同,并在退工单上写明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同时,因公司将其中一联退工单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使得包括徐先生新的应聘单位在内的不特定的对象误认为徐先生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徐先生的名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同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徐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据此,作出以下判决:公司将职工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原因予以更正并向徐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公司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52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以徐先生的辞职申请应当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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