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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强奸的法律思考

关于婚内强奸的法律思考

郑绪华律师 [ xuyong ] 于 2007-03-27 10:30:49.0 发表在[ 实务 ]
      

  一、问题的提出

  婚内强奸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配偶他方发生性关系的暴力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仅限于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性侵犯。

  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所论述的婚内强奸,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性侵犯的行为。

  江苏省人大最近进行地方立法,认定婚内强奸行为为犯罪行为,此举引起赞同和反对的两种意见。

  赞同者认为,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与非夫妻者实施强奸并无二致,因此,婚内强奸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

  反对者认为,夫妻双方有同居的权利义务,包括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义务,因此,婚内强奸行为只是双方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换言之,既为配偶,就必须尽同居义务。

  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强奸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呢?这得从同居义务(或配偶权)与性权利进行比较的角度来分析。

  二、权利性质分析比较

  (一)性权利是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以及决定与何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人格权。

  这种权利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自主权;二、在愿意为性行为的前提下,决定与何人为之的选择权。这二者中,自主权是首要的,是基础,没有自愿的基础,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为性行为,否则就是对他人基本人身权利的粗暴侵犯;选择权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对象性选择,是基于自主权而产生的相对次要的权利。

  包含上述自主权和选择权的性权利,是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可以要求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均不得对抗或侵犯自己的这种自主权利。

  (二)而配偶权(或同居权)是夫妻双方基于特定的身份(夫妻)而产生的要求特定身份的相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这是一种身份权。

  身份权是一种对人权,这种权利的主体享有要求配偶他方与自己而非任何第三人进行同居生活的权利。

  由此可见,配偶权是对上述性权利中选择权的合理约束。

  那么,配偶权的这种约束能否约束性权利中的自主权?换言之,当夫妻一方不愿为性行为时,另一方能否以配偶权为由要求其履行同居义务呢?

  三、同居义务的分析

  结婚实质上是一种承诺,包含身份关系的承诺。在这种关系中,夫妻双方承诺对他方尽同居义务。

  所谓同居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含义:1、共同居住,共同生活;2、既然共同居住,当然包含互为性行为。

  根据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一方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行使配偶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基本性权利。

  虽然缔结婚姻的时候,一方已经承诺同居义务,但是该承诺只能意味着,在夫妻一方愿意进行性生活的前提下,其必须与自己的合法配偶为之,而不得与他人为之;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不得与第三人同居,这就是配偶权对性权利的合理约束。但正如上所述,这种约束是基于一方自愿放弃其性权利中的选择权,通过承诺同居而产生的,但该承诺并不及于性权利中的性自主权,并不导致一方丧失其决定是否自愿或愿意进行性生活的权利。

  因此,虽然存在因承诺同居而产生的对性权利的约束,但一方仍然享有是否愿意进行性生活的决定的自主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地与对方进行同居。

  综上,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享有要求妻子同居的权利,但是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的这种权利不能对抗妻子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这种人格权优于配偶权这种身份权。

  四、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作为妻子,仍然享有性自主权,承诺同居并不导致性自主权的丧失。在妻子不愿进行性生活的前提下,丈夫的强求行为已经违背其意志,从而具备了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婚内强奸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只是在取证方面会有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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