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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合伙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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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真的是自由职业吗?我认为只有自己给自己做老板才可以说是自由职业,如个人独立开业、和他人合伙、组建公司经营。但是在我国律师执业机构并不能任意设立,囿于法律规章的规定,目前最受律师欢迎采用的是创办合伙律师所,而且绝大部分律师均在合伙律师所执业。那么如何成为一名合伙人、做什么样的合伙人是许多律师都关心的话题,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有益于律师设立其他类型的执业机构。 要是仅仅看律师法和司法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就可以成为律师所的合伙人了,如果成立新所,必须有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还应有名称、住所、章程,合伙协议,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这些只是合伙人办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 但是要在已经设立的律师所入伙,主要还是看合伙人是否认同接纳你,一般是从你到该所的表现观察你是否可靠可信,如果你经常跳槽且收入不稳,是很难得到认同的,相反你能持之以恒业务稳定,而且通过长期观察,你和合伙人之间都相互有个更全面的了解,双方进行选择就不会过于盲目,真正合作起来也就比较容易。同样成立新所也应该首先在合伙人之间进行长期有效的沟通了解,就象恋爱经过考验后才能下决心结婚组成家庭一样,因为涉及后半生生活,不能不慎重。 有了合伙的条件和合作的基础,我认为合伙律师所要稳定发展还必须形成共同职业理想,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合伙人按照同一游戏规则行事。首先一定要深刻理解合伙的含义,不是出资合在一起、办公合在一起,而是事业、利益、感情合在一起,一个人的案件办砸了就是所有合伙人把事办砸了,大家连带承担责任,相反一个案件成功了就是所有合伙人的成功,每个人都分享其中的喜悦,所以首要的是合作共荣共辱,利益也应公平分享。因此合伙人一定要对律师所高度负责,只要是不利律师所的事情坚决杜绝,每个合伙人为了律师所的稳定发展都有充分的民主监督权利。合伙人会议、人力资源管理、收接案制度、办案规范、结案归档、财务和分配制度等基本制度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不要一味照操照搬别人的,这样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伙人必须模范遵守。也许很多律师都能把案件办好,但是对律师的职业理想并没有真正明确,我认为合伙人长期合作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实就是看合伙人有没有共同的事业观、有没有共同的职业理想。 很多律师所的合伙人创业之初还很团结,可是有点发展时合伙人之间就开始相互算计,闹得满所风雨分门别户后有开始新一轮斗争;有的律师所虽名义上是合伙所,实际上都是单干,个人财务完全独立,井水不犯河水,在这样的律师所里聘用律师、实习律师都要投靠某一山头分属不同门派,等条件成熟时又自立山头或者揭竿而起另办新所,如此循环不断。为什么律师所会形成这种变态呢?我认为问题出在合伙人身上,我们很多律师合伙办所时,并未形成一个正确的事业观,太看中创收了,当然重视赢利并没有错,如果律师所不赢利就该关门了,我所要指出的是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靠一个正确的理念支撑。 我认为合伙人应该有如下三个层次的共同职业理想:一、把律师所建成为律师工作、学习、生活的乐园,让这儿成为最适合、最吸引律师的执业机构;二、通过律师所制造出最高执业水准、最高专业质量的律师和法律服务;三、凭借律师执业的影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逐渐成为维护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监督制约公权力、促进依法治国、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中坚力量。可能这些理想目标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无法实现,但是如果没有它作为我们行动的路标,肯定会让人迷惘、不知所措,甚至误入歧途,走入绝境,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应该志存高远、坚定信念,有了方向我们才有可能取得事业成功。 我对合伙人的办所理念只有一点粗浅的思考,但是我愿意为此进行不懈的探索。希望前辈、同仁能给予批评指导。 于20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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