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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检察院工作失误赔偿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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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检察院工作失误赔偿当事人10万元
2006-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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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进别人设置的贩毒圈套而被错误羁押1395天,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兰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马有奴四向该院提起赔偿。昨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马有奴四10万元。
2001年6月,马进孝以给临洮县公安局提供毒品线索为名,通过马福祥从马尔洒处以每克43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000克,随后伙同马宏宝在马进孝家分四次加工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10001克。2001年9月15日,马进孝找来马有奴四让其帮助运输货物,后马进孝将10001克毒品海洛因藏于货物中,然后打电话将这事报告给临洮县公安局,当马有奴四携带毒品至兰郎公路35公里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10001克。2001年9月22日,马有奴四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兰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检察院查明,马有奴四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系马进孝事先设置圈套所致,遂于2005年6月17日被释放。2006年3月10日,马有奴四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对其在2001年9月20日至2005年6月17日间被错误羁押进行赔偿。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马有奴四被人陷害,对其以涉嫌运输毒品罪逮捕是错误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有关规定,马有奴四依法应获得赔偿。据此,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2005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计算,决定对马有奴四赔偿10.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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